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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发布时间:2013-02-18  /  浏览次数:7,455次

2013年我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中又增加了一种证据,即电子数据。也就是说,人们可以将经常使用的电子邮件,网上交易记录,以及微博和QQ、MSN等聊天工具等可以作为证据。

但电子数据要做证据需重视两大问题。

首,合法提取。不能通过病毒软件或其他非法手段窃取了聊天信息,在这种情况下,这类电子数据肯定是不能作为证据的。

第二,真实有效。和传统纸质证据的签字画押不同的是,电子数据存在很强的不确定性。当事人如果想通过聊天内容证明问题,在合法的情况下请公证人员调取或在提起诉讼后,由法院工作人员调取。如果自己调取将使证据效力大打折扣,因为即便是电子数据也有可能被篡改。

评:电子邮件已经被企业用户广泛使用,但大多数企业并不重视电子邮件的备份与留存。

现在新《民事诉讼法》颁布后,相信越来越多的企业会把日常工作中的电子邮件作为重要的证据归档保存,来防范企业未来可能遇到的损失和麻烦。

从2009年起,青羽科技推出了在线邮件归档服务及邮件归档软件2款产品,可以为企业电子邮件的数据归档提供专业的服务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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